內政部頒訂不動產仲介業對消費者之服務範圍不包括《租賃》案件

發佈時間: 2000-08-01 10:10:51
LINE-SHARE FB-SHARE
按內政部函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載事項」內有關《租賃》部分,業經內政部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函刪除。 原於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函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服務報酬計收標準」說明第二條第三項之「本項報酬標準應提供仲介服務之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訂範圍」不包括『租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