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斡旋金未提供要約書 僑茂房屋遭罰款

發佈時間: 2003-10-06 14: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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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茂房屋於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未主動提供內政部版「要約書」,並告知要約書與斡旋金收據之區別,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遭公平會處以二十五萬元罰鍰。 所謂「要約書」,是指買方對賣方提出購買條件的一種契約文件,在簽訂要約書時,買方不需要支付仲介業斡旋金,在要約條件尚未經賣方承諾之前,也無須支付其他任何款項。不過,只要該條件一經賣方承諾,買方就有履行契約的義務。 斡旋金是仲介業者自創,由買方支付仲介業,請其代為議價費用。由於斡旋金定義不清,以致爭議不斷,因此公平會在去年進行行業導正,要求仲介業者,應給予消費者選擇簽訂「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的權利。 電話:04-23160106 傳真:04-23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