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代標法拍屋 依經紀業條例管理

發佈時間: 2003-10-15 14: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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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房市景氣逐漸回溫,激勵不少銀行業者進軍房屋拍賣市場,部分行庫更代理民眾投標法拍屋業務,但內政部卻函令解釋,銀行從事代標法拍屋業務,屬於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業務範疇,應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管制。 高雄房仲業者則指出,由於政府主管單位解釋令的法律位階,仍無法與正式法律條文比擬,執行方面容易產生糾紛,因此仲介公會全聯會已積極與地政司討論修法內容,準備將代理業務正式納入仲介範圍並法律化,以推動市場正常發展。根據內政部地政司10月份最新解釋函令,關於金融機構聲請法院拍賣之房屋,由該金融機構為有意購買民眾代為投標,並與民眾簽訂委任代標契約,應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所稱,從事不動產買賣代理之仲介業務,執行該項業務自應受該條例限制。 按照這項解釋令,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要求銀行從事代理法拍屋投標業務,須加入經紀業公會並繳納營業保證金。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楊耀龍表示,實際執行時,因解釋令的法律位階較低,日後恐將產生銀行業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紛爭,因此仲介公會全聯會已多次配合地政司的修法會議,準備在年底前,修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將不動產拍賣代理業務,納入仲介業務管制範疇內,以正式法條化要求,扭轉當前代理拍賣屋市場內,銀行、律師、代標公司與地政士競相從事代理拍賣業務,卻不受經紀業管理條例管制的混亂局面。 電話:04-23160106 傳真:04-23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