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 退場機制出爐

發佈時間: 2003-11-10 17: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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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交所配合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上市,增修相關營業細則,規定未來上市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變更,有嚴重影響受益人權益,將停止其受益證券在市場買賣;逾期未改善者終止上市。 證交所增訂的營業細則第50條之7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停止買賣條款為,未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6條及36條規定,辦理相關書表、帳簿編製及申報公告。 為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變更,有嚴重影響投資人權益之虞;有「受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到第3款情事,且未依第4款規定期限內改善;證交所認為有停止買賣必要者。受益證券停止買賣後,得於其停止買賣原因消失且未有該項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買賣。 另外,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終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5條規定,命令其將信託財產移轉給新受託機構者;依同條營業細則第2項規定,停止買賣逾六個月仍未改善;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終止上市必要者。 電話:04-23160106 傳真:04-23130523